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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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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九日       粤价[2001]99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3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我省水路客货运输价格(不含由军事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自己确定。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我省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水运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水运企业调整运价,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调价方案。
    三、水路客货运价放开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路运输价格变化情况的跟踪与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并向省物价局、交通厅反映,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水路运价要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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