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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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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计价格[2001]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粮食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稻谷收购价格安排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稻谷收购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今年稻谷收购保护价格的安排,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生产布局;有利于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平衡、质量结构优化和顺价销售。
    在国内粮食市场仍然供过于求、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今年稻谷收购保护价总体水平维持上年不变。鉴于今年稻谷收购开始执行新的质量标准,为补偿标准变化对稻谷收购价格的影响,稳定农民售粮收入,要适当提高标准品收购保护价。南方籼稻和北方粳稻标准品收购保护价每50公斤提高1元,即南方主产区中籼稻标准品收购保护价由上年每50公斤54-56元提高到55-57元,晚籼稻由56�D58元提高到57�D59元,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省粳稻标准品收购保护价分别由上年的58元、59元和61元提高到59元、60元和62元。南方粳稻标准品收购保护价维持上年58�D60元不变。黑龙江、吉林两省在执行新标准时,对其中提高出糙率指标可分三年逐步到位(即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今年标准品出糙率按75%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中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指标放宽到不低于(≥)44%;对整精米率高于44%、低于50%的稻谷收购价格实行适当扣价政策,具体扣价标准另行下达。粮食主产区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具体品种及其价格水平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农业发展银行应按市场价格测算确定收购资金贷款规模,保证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拉开地区差价,促进粮食有序流通。要按照粮食流向,进一步拉开省际间和省内地区间的差价。黑龙江省要进一步拉开省内三江地区与哈绥地区之间的地区差价,以促进货畅其流,缓解当地稻谷产销矛盾,逐步降低库存积压,优化水稻生产布局。
    三、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要合理安排品种差价、等级差价,促使农民去水去杂,提高粮食品质。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积极推广订单收购,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为便于实际操作,各地可以根据粮食的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审定并公布优质粮食的具体品种。
    四、积极做好粮食收购价格的地区衔接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工作,根据《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规定,尽快召开稻谷收购价格衔接会议。各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参加衔接会议,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共同协商制定稻谷收购价格政策。在制定和公布当地具体政策时,各地要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衔接意见。
    五、认真做好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各级物价和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努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要认真做好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工作,帮助农民和粮食企业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平衡。
    六、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停收。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等,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保护价。各地要坚持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让农民吃亏,更不准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粮食而使国家承担损失。粮站要根据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从农民实际交售的粮食中抽出各种不同质量的样本,折算出对应的收购保护价,将价格与样本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以便群众对照,接受群众监督。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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