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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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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价[2001]112号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1]112号

转发国家计委等四委部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央、部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5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纠风办、卫生厅、中医药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直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安排
    本次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采取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与联合办案为辅的办法进行。对部分有重大问题或地方检查阻力较大的案件,由省物价局直属分局与当地市、县(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检查。凡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粤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营销代理机构、医疗单位由省物价局直属分局负责检查。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2001年5月份为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6月至7月为检查阶段;8月份为处理和整改阶段。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和时限
    检查范围:全省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营销代理机构、各级医疗单位(含对外开放的部队医院)及参与收费和审批价格的相关部门。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按照计价检〔2001〕582号文的规定执行。
    检查时限: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区)、自治县的物价、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入重点检查阶段后,省各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将在5月份组织一期市、县物价检查所长培训班,学习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市、县、区物价部门也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查办案水平。
    (三)各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2001年8月31日以前上报省物价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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