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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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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日       粤价[2001]24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学位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10月15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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