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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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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1999]46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发[1998]25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规定,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在进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时,可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现将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类废物800元。
  二、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你局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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