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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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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
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粤价[1999]5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供销合作社: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9]7号)有关“省物价局负责化肥价格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1999年3月25日起一并执行。
    一、省物价局管理下列价格:
    (一)化肥中准出厂价格。
    1、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中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
    2、湛江湛化企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目前该企业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中准出厂价格为440元/吨,允许企业在此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出厂价格。
    3、年产复(混)合肥5万吨(实物吨)及以上、总有效含量在39%以上的企业生产的复(混)合肥。目前为省中加混合化肥厂生产的彩虹牌BB肥系列,其中准出厂价格1900元/吨,允许企业在此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出厂价格。
    上述生产企业应将省管化肥品种的生产成本和出厂价格报我局审批(目前已批价的不需再报)。
    除上述品种外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委托市、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
    包括中央进口调拨给我省的省级调拨价格和我省地方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省农资公司的综合费率为4.3%,调拨价格另行下达。市、县级经营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市、县物价部门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3%的原则制定。此项综合费率标准试行一年。
    (三)省救灾储备化肥的收购和出库价格省将另行制定。
    二、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我局可对部分品种化肥实行最高限价。
    三、建立大型氮肥企业生产成本、价格报告制度。请广州石油化工总厂按计价格[1998]2552号文的附表要求,于每年2月初、8月初分别将上年全年和当年上半年的成本价格情况填报我局,我局汇总后上报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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