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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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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粤价[1999]5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1999]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加强地价管理。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市场变化情况,与国土部门共同认真做好基准地价的审核、调整和公布工作,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公务员、教师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是党和政府解决广大群众安居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和价格扶持措施,严格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费用,禁止不合理费用进入成本,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控制水平审定其销售价格。
    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做好城区改造中拆迁房的补偿作价和安置房的政策定价工作。
    三、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管理。
    1、按省政府的要求,各市、县要立即组织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规范相关的收费行为,重点规范住房建设中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严禁利用垄断经营地位强制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用房和垄断这些设施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费用定额,控制不合理地加大造价,增加成本。
    2、省政府规定的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3、各地要在进一步清理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合并、降低一批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四、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要按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商品房交易和物业管理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加强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增加交易和收费的透明度,减少购房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商品房的销售。
各地在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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