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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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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日     粤价[2003]26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和中专学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认识。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学校与群众联系,优化教书育人环境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教和推行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积极主动,抓紧抓实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作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确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严格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规定的格式在校园显眼的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并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对有关学校的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公示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今年秋季开学后全省将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其中教育收费公示是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对不公示或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以及自定收费项目、标准等乱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改价检〔2003〕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教委: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一年来,各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时间还不长,一些地方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有待于落实。部分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方式需要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结合各地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制度性保障;是学生及家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效途径;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得以全面实施。
    二、严格按规定履行收费公示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将“一费制”的实行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的实行范围,不得突破国家规定“一费制”的最高限定标准。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沟通、协商,共同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各个学校的收费公示工作。要制定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狠抓落实。对还未实行公示或者公示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要尽快督促落实、改进和完善,确保在2003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安排,今年10月,各地要对本地区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这次检查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开展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结合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收费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安排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实行教育公示制度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学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查,要及时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全社会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氛围。
    各地要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今年第四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育收费公示的成果和经验,提出完善和改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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