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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3-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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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办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粤价[2003]26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0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检查的目的。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全面落
    广东省委办公厅机要局 2003年9月12日发出 (共15页)
    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实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两个下降"的目标(一是学校乱收费的案件数量下降,二是乱收费的金额下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
    三、检查的工作方式。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可采取同级检查、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物价局将对部分重点地区的重点学校和重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直接进行重点检查。
    在重点检查期间,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四、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进行。
    五、各类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9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分别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
    六、在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要在互联网、报刊等有关大众媒体上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收集教育收费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七、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各地务必于11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统计报表、调研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检〔200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教育乱收费问题仍比较突出,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检查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推动教育收费改革的深入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突出治理重点,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各种教育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费制”的落实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教育系统摊派搭售教辅材料、复习资料等违规问题,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纠风、监察部门重点是结合检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乱收费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并重点检查教育教育收费票据;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教育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各地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情况。审计、新闻出版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 (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或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承担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列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检查。
    (二)9月2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工作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各部门检查可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各自安排,有所侧重。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自查中能主动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顶风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在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直接检查和督导,并将适时召开检查情况汇报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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