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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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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粤价[2002]22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2〕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下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收费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200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报检的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其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7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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