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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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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粤价[2003]24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经贸委、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广电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32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和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上述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收费部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文 件
公安部门(6项) 1 特种印刷品准印证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2 口岸出入证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3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456号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8号
5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准运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8号
6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含经销、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413号
物价部门(1项) 7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劳动部门(1项) 8 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192号
人事部门(1项) 9 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19号
财政部门(1项) 10 会计证(含临时会计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17号
外贸部门(1项) 11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97号
新闻出版部门(1项) 12 书报刊销售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卫生部门(3项) 13 使用同位素许可证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4 X线机使用合格证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5 乡村医生考核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经贸部门(4项) 16 酒类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6号
17 酒类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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