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7-18 15:24:26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3〕229号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就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委托其处理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收取。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制定。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没有病床的门诊部、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可以按日平均排放的医疗废物量计收;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病床计收,床日总数原则上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参照“出院者占用总床位日数”协商确定。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参考广州地区的做法(见附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负担,可以纳入医疗成本。在我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之日起,其住院床位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提高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后,住院床位费应包括医疗废物处置的费用。所有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医疗机构签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具有较为明显的垄断性,各地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成本监控,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及时减轻医疗单位的负担。
    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广州地区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做法摘要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审计厅,省物价局直属分局。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