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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3-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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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3]1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省内某个市或某个县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省内三个地级以上市范围内时,由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全省范围时,主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市、县政府按照省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等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物价部门。物价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自身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半天一报;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小时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度。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网上举报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保持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并改电话录音为人工接听。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价格异动事件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请示等形式(电话、口头请示后须保留书面记录),向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申请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经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均应成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六条 成立广东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物价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省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等综合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视具体情况通知)的负责人以及省物价局副局长。

  第七条 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省物价局分管价格调控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办公室下设监控、秘书、联络等三个职能工作小组。

  第八条 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提请省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报请省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七)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组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各类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联络组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省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物价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物价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七)财政、计委、经贸、物价等综合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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