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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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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价[2003]32号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市直各中小学、茂石化公司普教处:
    我市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一费制”,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粤价〔2002〕254号文关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体检费(县城以上的城市学生)、校服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以及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费不属‘一费制’的范围,仍按粤价〔2000〕231号文的规定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进行学工、学农、学军、学科技等活动和组织学生进行郊游、茂名一日游、跨市参观学习活动以及组织观看电影、戏剧等课外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收费按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市直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收费的通知》(茂价〔2002〕92号)规定执行。
    二、伙食费。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按成本收取,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开饭。
    三、校服费。市直管中小学实行统一订购校服,统一收费。具体按茂府办〔1999〕86号文规定执行。
    四、体检费。按粤价〔2000〕231号文规定的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由学校统一代收。
    五、住宿费。学校在开学时,向在校住宿学生收取,不住宿不得收费。
    六、借读生范围的界定问题,仍按粤价〔2000〕231号文和粤价〔2001〕94号文规定执行。
    七、以上各项收费按省的规定统一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实行专款专用。除上述收费外,各中小学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等。不得代办保险业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保险投保。
    本通知从2003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过去的中小学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2288744、2270721、288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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