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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审议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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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审议制度》的通知
穗价[2003]14号     二OO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广州市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审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广州市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制定《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统一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审核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和政府指导价,审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政府指导价,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从市和区、县级市以及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中,聘请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等各类专家,组成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推荐各类专家,应聘专家由市物价局发出聘书。因工作需要可更换专家名单。
    第五条 市物价局根据制定、调整、审核、审批医疗服务价格的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会同市卫生局召开专家审议会议。
    第六条 专家审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内容、邀请专家的名单,应提前十天内送达与会专家。专家审议会议由市物价局主管局长主持,也可由主管局长委托价格管理处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被邀请的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审议工作,并为专家参加审议提供方便。应邀专家在接到专家审议会议通知后,要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单位请假。
    第八条 专家审议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负责人陈述审议的具体内容;
    (三)专家审议;
    (四)主持人总结。
    第九条 参加审议的专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做到客观、公正,并对审议意见负责。审议会上专家的意见一律不准向外泄露。
    第十条 专家审议意见供物价部门决策参考。专家审议会后,与会专家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专家审议会议经费,由广州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后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本制度自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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