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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春运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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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1999年春运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八日     深价[1999]9号

市各汽车运输公司、船务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1999年我省公路水路春运运价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1999年春运期间(2月1日至3月12日)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超出深圳市(含宝安、龙岗两区)的客运车辆(不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客运票价可实行分段上浮政策。其中节前15天(1999年2月1日至2月15日)从深圳始发的客运汽车运价可在省规定基价基础上上浮60%。
    上述上浮幅度已含卧铺车、豪华客车平时的上浮幅度,运输单位不得累计计价。
    二、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的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巴票价和出租小汽车(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的运价,必须按我局规定的正常运价执行,不得上浮和变相提价。
    三、春运期间我市港口开往各地的客船票价可按省物价局规定的基价基础上上浮60%。
    四、各运输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特别是车辆承包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做好客运票价政策的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按规定的上浮幅度制定票价。
    五、春运期间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春运客运票价的检查监督,对乘节日之机乱涨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春运结束后即停止运价上浮政策的,恢复正常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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