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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春运客运票价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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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春运客运票价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粤价[1999]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加强春运客运票价管理,维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及时刹住趁春运之机哄抬票价、欺诈乘客的行为,决定在1999年春运期间开展全省春运客运票价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内容
    各地物价局负责本辖区春运票价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时间从1999年2月1日起至3月15日结束。各地应迅速组成检查组,深入本辖区的各机场、车站、码头、市内出租小汽车乘客上落点以及各种客运票务代售点,主要检查火车、营运客车、市内出租小汽车、水路营运客船的票价以及各种客运票务代售点的收费及其明码标价是否按规定执行。
    二、检查的政策和违纪处理
    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的复函》(粤价费[2]函[1992]114号)、《关于制定汽车卧铺客票基准运价的批复》(粤价费[2]字[1993]384号)、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粤交运[1998]143号)、《关于1999年我省公路水路春运运价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628号)、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各市、县内出租小汽车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等文件。在检查中,凡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物价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将多收款退回旅客外(无法清退的收缴财政),对情节比较严重的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三、检查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有关的政策法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检查人员必须佩带价格检查证进行文明检查,依法行政。
    (三)及时做好群众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对价格违法金额的处理要严格使用规定的票据。
    检查结束后,各地应于3月25日前向省物价检查所书面汇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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