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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校“并轨”后招生机构不再收取录取费用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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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校“并轨”后招生机构不再收取录取费用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粤高教招[1996]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生委员会、物价局、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普通高校“并轨”后招生机构不再收取录取费用问题的通知》(教财厅[19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对实行“并轨”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收取的招生录取费。
    二、增加报考普通和成人高等、中专学校的考生收取考试费用科10元(其中市、县招生办留5元/每科,上交省招生办5元/每科)。
    三、省物价局《关于高教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1996]62号)规定的报名考务费改为报名费,收费标准不变。即向报考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的考生收取报名费每人20元(其中市、县招生办留14元,上交省招生办5元,上交国家教委考试中心 1元);向报考成份高等、中专学校的考生收取报名费每人25元(其中市、县招生办留15元,上交省成人招生办9元,上交国家教委考试中心1元)。 
    附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
“并轨”后招生机构不再收取录取费用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教财厅[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招生委员会、物价局,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院校:
    为促进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在今后招生工作中,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向招生“并轨”院校收取录取费。招生部门由于招生“并轨”改革,造成经费减少的部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会同教育委员会、招生委员会通过适当提高报名考试费等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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