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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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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粤价[2002]27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司法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347号)转发给你们,请于2003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八月七日      计价格[2002]1347号

司法部:
    你部《提高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司发函〔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通〔2001〕1号)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专用纸将由16开改为A4型,鉴于此,同意你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张0.25元调整为每张0.35元。
    二、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中国公证员协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睡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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