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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2436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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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粤价[2002]390号

省司法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6号)转发给你厅,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2〕2436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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