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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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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粤公通字[2002]220号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并顺德市公安局、物价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出入境管理收费的规定,现对我省赴港澳商务签证、签注等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证件遗失、损坏等需补、换发新证的,按每证100元收费。
    二、首次办理赴港澳地区除探亲、旅游外的其它各类签证,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赴港澳商务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67号)的标准收费。同时办理赴港澳两地签注的,在签证费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签注费标准加收一地的签注费。
    三、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赴港澳签注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物价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为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加强收费管理。

    附件:
    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文
    2、广东省物价局粤函〔2002〕167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97号 二OO二年七月七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部门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赴港澳商务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2〕167号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拟调整赴港澳商务签注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1〕49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对商务签证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改为十五天一次有效签证,收费标准仍为每证150元;保留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每证仍为450元;增加一年多次有效签证,每证700元,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每证1500元。以上收费均含证件、表格和相应签注及申请手续等费用。
    二、取消一个月、半年多次有效签证收费标准。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收费标准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作调整。有效期内证件遗失、损坏等需补、换发新证,国家未规定有收费标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即每证100元。签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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