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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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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惠价[2002]133号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成人)高校,各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技工学校,各市直中小学: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和收费透明度,治理教育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件一),省物价局等四部门予以转发并提出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计委等三部门计价格〔2002〕792号文及省物价局等四部门粤价〔2002〕236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我市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显眼处公布经批准的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市直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依照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的模式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市高校、中专、技校、幼儿园等学校按附件五、附件六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模式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示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三、鉴于我市农村中小学收费自2001年起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一费制后各地农村中小学可在原来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公示的方法和内容。
    四、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计划于2002年10月上旬,在全省展开一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专项检查,我们在9月下旬也要开展检查,为此,请各学校应认真对待,积极落实教育收费公示的各项工作。

    附件:
    1、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惠州市XX小学(城镇)收费公示栏
    3、惠州市XX初级中学收费公示栏
    4、惠州市XX高级中学收费公示栏
    5、惠州市高校、中专、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
    6、惠州市XX幼儿园收费公示栏

    附件1: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十、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

惠州市XX小学(城镇)收费公示栏

收费单位名称:                                                   

分类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批准机关 备注 敬告
一费制 1 书杂费 普通生 元/生.期 206 惠价[2002]120号 惠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借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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