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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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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粤财企[2002]241号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经贸局(商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和社保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

关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有关收费的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支持现代流通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对总资产及年销售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公司及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实施集团内部重组收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是指母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重组、企业依法破产等行为。

     二、企业集团在内部重组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凭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三、企业进行集团内部重组,涉及的契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执行。
    四、企业集团进行集团内部重组,免收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费。
    五、企业集团可由母公司汇总统一缴纳堤围防护费,其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一律以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标准,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六、各级政府以商用国有房地产、土地等有效资产划拨入企业集团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同级经贸部门会国土、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后报同级政府同意,减免过户费用;土地的划拨(原属划拨用地)在划入方代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同级政府全额返还增加企业国有资本。

    七、企业集团在重组中,对拟实行退出经营或破产处理的所属企业,以其企业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全部变现收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经同级经贸、国土、建设、房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经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政府同意,对企业变现出让的房地产减免过户费用;对企业实行变现转让的土地,由企业按规定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困难企业且变现收入全部用于安置职工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用先征后退拨给企业的形式返还土地的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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