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家长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9-23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深圳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家长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深物价[1998]165号

市各级各类家长学校: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481号《关于我省家长学校收费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市所有的家长学校学费均执行每人每学期20元的收费标准,除学费外,家长学校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二、 家长学校应由家长自愿选择入学,不得强制报名、强制收费。
    三、 各家长学校应在本通知发布后十五日内到市物价局(宝安、龙岗到所辖区物价局)办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