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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制定我省价格事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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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我省价格事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粤价[1998]28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价格事务所:
    近年来,我省价格事务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服务范围有所扩大,鉴于我局原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新的需要,为促进我省价格事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经研究,现重新制定我省价格事务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事务服务机构从事开展价格事务服务必须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今后有新的服务项目须逐级上报省价格事务所,由省价格事务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二、本文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下浮幅度。
    三、价格事务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开展价格事务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四、本文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粤价费(2)字[1992]230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1:

涉案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档次 评估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0.5(含0.5)以下 150
2 0.5-1(含1) 200
3 1-5(含5) 2
4 5.1-10(含10) 1.5
5 11-50(含50) 1
6 51-100(含100) 0.8
7 101-500(含500) 0.7
8 501-1000(含1000) 0.6
9 1001-5000(含5000) 0.4
10 5001-10000(含10000) 0.3
11 10001以上 0.2

附表2:

价格事务服务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内      容 计 量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价格咨询 价格政策法规,商品价格,各种收费标准,价格知识服务 面议
价格顾问 项目顾问
临时顾问
常年顾问
年・户・宗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50000
价格认证   参照附表一涉案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审价、审费、审成本 接受委托,对价格、收费、成本的审查 面议
其他价格事务服务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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