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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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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粤价[2002]236号      二○○二年八月一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成人)高校,各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技工学校: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2)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公布经批准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未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二、鉴于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自2001年起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一费制后各地农村中小学可在原来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学校收费公示的方法和内容。
    三、2002年10月上旬,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的要求,在全省开展一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未按规定公示教育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广东省中小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公示栏格式:(略)
    2、广东省高校、中专、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格式(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2002〕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起来。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附件: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十、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公示专栏

收费单位名称:

分类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批准机关 备注 敬告
             

一、本栏未列明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缴;
二、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学习或生活用品、用具;
三、教学所需的课本资料费已含在书杂费(学杂费)中,学校不得另收课本资料费;
四、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的临时收费应按实收取,多退少补;五、市(县)物价局举报投诉电话:
 六、市(县)财政局举报电话:
 七、学校收费查询电话:八、市(县)教育局查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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