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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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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
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年二月三日     粤价[2000]3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0年2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执行国家规定取消的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等20项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变相保留。
    二、请各地物价、财政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票据注销手续。
    三、各地物价、财政部门以及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者,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综字[1999]1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经贸、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海关、环保、外汇、司法部门。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应将其非法所得清退给原缴费单位或个人,确实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要按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取消的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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