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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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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经委、物价局、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转发财政部、国家
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
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粤财基费[1999]100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通知》所列第三批取消的基金项目中涉及我省的第39、40、41项(或设有类似项目)的市县和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征收、坚决取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省和各市、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非法收入一律上交省财政。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关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收费)收取、开支使用等情况(包括历年征收的金额、本地公布取消项目的文件),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专题书面于1999年11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经委、物价局、审计局、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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