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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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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深价[1999]175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现行电价的总体框架是1994年6月制定的。几年来,一是省网电价、沙角B电厂电价、上网电量结构、售电结构等到都发生了明显变化;二是出现了征收收网建设费、核电价差等因素;三是1997年1月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其与非涉外用电的差价;四是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又出台了取消部分电价外收费,贷款建设(改造)电网,推行“两改一同价”等到一系列政策;五是我市的接管供电中间层工作也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供电部门的抄表总数已从19万户增至120万户,其资产规模、业务量及相应的成本费用也已发生明显变化;六是需要解决妈湾(及西部)电厂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调整电价以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势在必行。为此,我局会同市能源办、深圳供暇局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项测评的线、变损率为基础,进行反复测算,并于1999年10月11日依法召开的电价调整咨询听证会进行论证。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现行上网电价为0.78元/千瓦时的降低至0.75元/千瓦时;现行上网电价为0.75元/千瓦时的维持不变,其中上洞电厂因属国家政策规定淘汰的小火电厂,其价格降低至0.63元/千瓦时;现行上网电价为0.66元/千瓦时的降低至0.63元/千瓦时。
    二、销售电价
    1、 到户分类电价详见附表。价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在销售电价中,内含:综合附加费0.0370元/千瓦时;妈湾和西部电厂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额分别为0.0112元/千瓦时和0.0044元/千瓦时;原中间层和镇、村用电代管费0.0185元/千瓦时;原中间层和农电部分资产更新改造0.0137元/千瓦时和电网建设、改造还本付息额0.0208元/千瓦时。
    3、这些费用均已含税,由深圳供电局在电价中统一收取、列支,专户专用。
    三、此电价制定是按照1999―2001年计划购电量结构和售电结构测定的。但在电价的实际上运行中,这些因素不可避免会发生变化,偏离计划数,导致实际回收的电价出现损、溢。为此,设立地方电价差(即电价调节基金),对损、溢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平抑电价,使用报市物价局和市能源办审定,审计部门监督。
    四、本通知自1999年10月份用电、11月抄表之日执行。
    注:1、有关机构用电是指市、区财政实行全额或差额管理的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用电。农业用电是指政府在用地、税收、资金等到方面已给予政策优惠的,其产品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的蔬菜和养鸡用电。
    2、 高需求量用户亦可选择大量用电方式计费。
    3、 继续执行深价函[1999]20号文《关于降低居民用电最低收费的复函》,即居民生活用电、普通用电、大量(高需求量)用电每月每单位容量(千伏安、千瓦)最低消费分别为:5kwh、20kwh、40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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