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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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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一月四日    粤价[2000]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民政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所涉及领域广泛,主要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交通、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以及经济监督事业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均已包含了证书的正本和副本费用。
    三、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和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五、本文自2000年1月10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计价格[1999]2115号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办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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