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0]77号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临时占用绿地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 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 易地绿化补偿费
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 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 绿化赔偿费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 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市政府提出报广州市政府审批。
六、 请通知收费单位于4月30日前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表一:
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地段 | 范围 | 建设工程项目 | ||||||||
批租土地建设 | 城市基础建设 | 其他建设 | ||||||||
土地补偿费(元/M2) | 绿化建设费(元/M2) | 合计(元/M2) | 土地补偿费(元/M2) | 绿化建设费(元/M2) | 合计(元/M2) | 土地补偿费(元/M2) | 绿化建设费(元/M2) | 合计(元/M2) | ||
中心区 | 东风路以南,越秀路以西,珠江河以北,人民路以东的范围(商业用地上述道路两旁的临街用地属同一地段) | 13000 | 300 | 13300 | 2500 | 300 | 2800 | 5000 | 300 | 4300 |
次中心区 | 中心区外,环市路以南,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路,东湖,海印大桥以西,沿南华东路,小港路,同福路以北,大同路,宝华路,华贵路,荔湾路,流花路,站前横路,沿站前路至站南路以东的范围及沙面(说明同上) | 10000 | 300 | 10300 | 2300 | 300 | 2600 | 4000 | 300 | 4300 |
一般市区 | 除上述范围外的一般市区,包括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除南石头街、新 镇的非城区接壤地段),天河区的沙河街、登峰街、石牌街、员村街、沙河镇的冼村、猎德、杨箕、寺右、林和等,天河开发区,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景泰街、芳村区的花地街等及与该地段接壤的农地 | 8000 | 250 | 8250 | 2100 | 250 | 2350 | 3000 | 250 | 3250 |
近郊区 | 除上述范围外的近郊区,包括五山、车陂街、沙河镇(除上述五村)、东圃镇、同和镇、南石头街、新 镇、冲口镇、鹤洞街、石围塘街、东 镇、黄埔区(除南岗镇、长洲镇)、松洲街、新市镇、石井镇等地段 | 3000 | 250 | 3250 | 1500 | 250 | 1750 | 1500 | 250 |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