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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供电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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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乡(镇)电管站
改革供电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2000]350号     二○○○年五月十八日

省水利厅、省电力集团公司,各市经委(经发局、工业委)、物价局、水利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1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供电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供电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11、78号文件精神,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乡(镇)电管站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即取消乡(镇)及以下层层趸售体制,坚决取缔农村私人(或性质相同的其它形式)承包管电。所有乡(镇)的电管站,全部改革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负责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已全面铺开。为了进一步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关系,特提出乡(镇)电管站改革供电资产处置指导意见如下:
    一、关于农村供电资产的处理原则
    l、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供电资产、集体集资建设的供电资产原则上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供电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2、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供电资产处理原则
    (l)已经基本收回投资的原则上无偿划拨;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其中:
    一个人或外商捐资建设的供电资产无偿划拨;
    一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供电资产以经核定的投资原值为依据,在扣除已收回的投资后,经协商分期给予适当补偿。
    (2)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3、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也可根据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的原则,按出资比例,采取股份制办法处理产权问题。具体操作方式由县供电企业与乡(镇)供电所协商。
    4、县供电企业在接收乡(镇)电管站过程中应给予个人或外商投资的补偿金由同级物价、电力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电力主管部门批准计入还本付息电价。
    二、其它有关规定
    l、为确保省下达的农电“两改一同价”各项目标的实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县供电企业对乡(镇)电管站可采取先接收管理运营,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办法进行,以加快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工作。
    2、乡(镇)电管站改革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点,各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和供电企业要负起责任,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3、县供电企业要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签订交接协议并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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