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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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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价[2000]118号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坚持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改造电网的基础上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要稳步推进各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
    (一)认真落实整顿电价的各项措施,取消各种违纪加价项目,制止在电价上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防止电价反弹。对电力价格及相关收费的违法行为要按《价格法》的规定及时查处。
    (二)重新审核并进一步降低上网电价。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和我省最近印发的《广东省关于鼓励用电,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的措施》有关要求,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重新核定分管范围内的电厂上网电价。这项工作要求农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已经合格的24个县(市、市郊)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其他县可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否则,过高的上网电价将不得进入电价成本,其上网电价由上一级物价部门从严审定。
    (三)按国家计委规定,从严审核进入电价的成本和农网贷款的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努力降低农村电价,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具体要求是:
    1、已完成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投资的竣工县,原则上应与“两改”完成同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确有困难的,可在“两改”完成后一个季度内先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城乡同价,然后再实现其他类用电城乡同价。各县(市、市郊)物价局应在农网改造竣工验收前拟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最迟于验收合格后的2个月内经所属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2、农网改造未竣工的县(市、市郊)对改造完成的配电台区,要竣工一个,验收一个,随即以该台区验收前的城乡价差(即该台区验收前的分类电价与省批复该县直供地区分类电价的价差)减少一半为标准执行新的农村到户电价。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也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以县为单位在明年6月底前实现农村用电同网同价目标,为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在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前,农村各类用电电价的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核定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3、在市属各县(市、市郊)都实现了以县为单位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自供自管县除外,可按不高于省批复的全市城乡用电同价标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的一个季度内,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应制定全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加强农网改造的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按《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规定,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二是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造价;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四是主动参与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对农村电工人数、工资水平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和监督。同时,结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文第十点的各项要求,加强农网改造中的材料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网改造还贷加价的压力。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来文要求明确有关政策界限。根据国家计委文件精神,各地对镇及以下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的各类用户,均应执行计价格[1999]1024号文中“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和计价格[2000]364号文中“对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电力容量,包括县级电力公司新增的对农村供电的容量,不得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的规定,但对农村住宅以外的用电,电能表由用户集资购买,表后工程也由用户负责建设,所有费用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开支。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年三月三十日     计价格[20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各地“两改一同价”工作进展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

关于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对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由于历史原因,城乡用电不能实行同网同价,农村用电价格普遍高于城市,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各地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城乡用电不同价是一种不合理现象。党中央、国务院把农网“两改一同价”称之为农民的福音工程,各地物价部门要克服困难,坚定不移地贯彻城乡用电同价政策。
    二、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艰巨性。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是在我国经济增长趋缓、用电需求增幅下降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电力市场供大于求。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电力需求不足,部分地区电力市场供大于求,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下降,电力行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二是电价中积累的矛盾较多,推动电价上涨的压力较大。三是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减弱。由于市场需求不旺,工业企业开工不足,农民收入增加不多,居民、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对电价上涨的承受能力相当脆弱,提高电价的阻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好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和城乡用电同价的问题,难度相当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困难,把城乡用电同价工作作为“两改一同价”的重中之重,妥善处理好电厂与电网、电网改造与电网建设、电价提高与企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的矛盾,统筹兼顾,确保城乡用电同价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在改造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改造电网、改革农电体制是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前提,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降低农村电价是改造电网和改革农电体制的根本目标。城乡用电同价必须在农网改造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实现。各地在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要以县为单位,认真组织对改造电网和改革农电体制工作进行验收。农网改造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农电体制改革必须真正实现城乡统一管理、统一抄表、统一核算,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要求。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具体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两改”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应同步进行,“两改”验收是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基础。
    四、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不提高或少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城乡同价,会产生推动销售电价水平上升的因素,特别是推动城市销售电价水平上升。但在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在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时期,大幅度提高销售电价困难很大。要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提高或少提高的前提下,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问题,实现城乡同价的目标。第一,认真落实整顿电价的各项措施,取消各种违纪加价项目,坚决制止在电价上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第二,要根据煤炭市场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降低电厂的上网电价;及时降低已经过了还贷期的电力机组的上网电价;对仍在还贷期的机组,原则上要改为在剩余的经营期内核定平均的上网电价,降低还贷期上网电价;对地方违纪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作为贷款用于电力建设的,要在剩余的经营期内,根据有关具体规定降低上网电价。第三,2000年底,把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要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切实降低现行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减轻用户的电费负担,腾出的空间用于农网改造的还贷。
    五、从严核定进入电价的成本。要通过“两改”,尽量降低供电成本,为“同价”创造条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从严核定改造电网、改革体制后的电网成本。(1)改造后的农村线变损,必须达到国家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中规定的指标,超过规定的部分,不能计入成本;虽然低于规定的指标,但超过全国平均低压线损率(l2%)的,要从严审核。(2)改革农电体制后,要堵塞开支上的各种漏洞。要精简电工队伍,严格控制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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