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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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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粤价[2000]9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电力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同时降低电价1分/千瓦时,则其2000年生产用电按省批复各市(县)大工业电度电价降低3分/千瓦时收取电费。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原用优惠电的,2000年由省财政补贴原优惠电价与现行电价的电费差额。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计价格[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电力局(公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减轻高耗电企业电费负担的精神,为缓解氯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在1998年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由国家计委结合疏导各地电价矛盾逐网审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坚决取消在电价上违规征收的所有加价、集资、基金、附加等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反弹,切实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已实行电力建设基金列入价内的省份,则在2000年内,直接降低上述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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