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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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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五月十日  计价格[2000]556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你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12元(不含各种基金)。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省物价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福建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24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3年逐步到位,3年内在电价上给予优惠。请你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邵武电厂技改机组每千瓦时0.3494元;福州电厂二期每千瓦时0.394元;三明中银斑竹水电站每千瓦时0.388元;尤溪雍口水电站每千瓦时0.3661元;长汀红段水电站每千瓦时0.3761元;德化涌溪三级水电站每千瓦时0.38元;仙游九仙溪一级水电站每千瓦时0.3761元;上杭金山水电站每千瓦时0.388元;将乐孔头水电站每千瓦时0.3531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三、考虑银行利率下调及煤价降低因素,将部分电厂上网电价重新核定为:嵩屿电厂每千瓦时0.448元;华能福州电厂一期每千瓦时0.3623元;水口水电站1-7号机组每千瓦时0.3017元。
  四、为了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和电网新投产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的影响,将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28分钱,其中用于解决电网新投产项目投资还本付息1.82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为:大工业用电(化肥、农药以及电石生产用电除外)和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钱,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居民照明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六、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1998年实际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具体由省物价委员会商省电力局研究落实。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及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按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用户生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电价10%的幅度内实行电价优惠。具体价格由你省电力局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你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七、以上电价自2000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的《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60号)同时废止。
  八、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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