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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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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四月六日   计价格[2000]401号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
  为了深化电价改革,规范电价管理,维持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完善电价结构,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降低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电力企业适当消化成本增支的原则,决定在内蒙古西部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同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双轨制电价,实行全网统一销售电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你区西部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3089元(不含各项基金),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表一。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273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核定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分别为:达拉特电厂3、4号机组每千瓦时0.244元(含税,下同);包头第三热电厂1、2号机组每千瓦时0.383元;内蒙古风电场每千瓦时0.671元;呼和浩特电厂每千瓦时0.37元。以上电价为经营期电价。为理顺电价关系,解决准格尔电厂电价偏低的问题,将其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165元提高到0.185元。
由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将以下电厂上网电价重新核定为:达拉特电厂2号机组每千瓦时0.322元;丰镇电厂1-4号机组每千瓦时0.242元。
为解决上述新投产机组和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老电厂电价提高以及孪井滩引黄提灌电价价差问题,将你区西部电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分钱。上述标准已计入统一销售电价中。
  三、为适当解决呼盟岭西电网新建网络及电厂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问题,将销售电价
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具体方案由你区物价局安排实施。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表三。
  四、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目录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维持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办法不变。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已含在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六、为减轻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西部电网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4分,呼盟岭西电网在大工业电价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分。
  (二)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电价优惠按照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企业生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你区电力局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你区物价局、经贸部门备案。
  七、妥善处理电价调整与电力用户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电价分三年逐步到位,具体由自治区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商定。
  八、以上电价自2000年4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印发的《内蒙古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1号)同时废止。
  九、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 内蒙古西部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三、内蒙古呼盟岭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内蒙古呼盟岭西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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