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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水利厅 时间:2002-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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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年七月六日      粤水管[2000]89号

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 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供水生产人员(包括基层运行和经营人员,但不含基层的行政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费用。

  (1)原水费::指从其他的水利工程调水支付的水费。

  (2)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水质监测、测水量水、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的管理人员(即二级管理单位管理、行政及后勤)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清饮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1)折旧费:应根据水利工程供水固定资产原值和附录一“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附件A),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

  (2)修理费:指水管单位维持工程正常供水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岁修和大修理等费用,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大修、岁修费因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待摊费用期限一般在12个月以内,超过12个月的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预提费用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一般不留余额。

  修理费与工程规模、设施类型和维护工作量等有关。一般可按工程设计投资的一定比率(费率)进行估算。其中大修理费率并非每年均衡支出,为简化起见,也可将使用期内的大修理费用总额平均分摊到各年,暂可参用《水利经济规范》SD139-85“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费率表”(见附录二)中的大修理费率。

  (3)水资源费指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帐损失、排污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

  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确定人员,计算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我省地处丘陵地区,自然条件特殊,工程老化,配套设施不健全等情况,造成水管单位实有人数超过编制员上限人数的,按实际人数及政策规定的开支水平计算,但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核算办法

  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门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第十条 工程投资计算:是指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的全部基本建设费用,包括扩建、续建和除险加固等二次性或多次投资。水利工程投资构成由国家、企业和群众以各种方式投入组成。国家投资指中央、地方和工程管理单位自筹的投资。群众投资指集体集资、群众投劳(固定资产兴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资折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投料等折资,均按现行价格计算(可参照94-95年清产核资核定了的投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核定

  由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供水生产成本核定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在价值重估的基础上核定原值。

  第十二条 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的核定。必须将工程的投资和固定资产(或制造费用)在各效益之间合理分摊。

  1、水利工程全部固定资产中,受益项目的专项工程(如电站、船闸)是单独为专门部门服务的,故其投资应由各专用固定部门自己负担,须将各受益项目的专用固定资产划分出来,在全部固定资产中减去各受益项目专用固定资产,即为共用固定资产。

  2、对于专门供水生产的水利工程,则其共用固定资产不需进行分摊,应直接计入。

  3、具有防洪和兴利等多目标开发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核算各效益项目供水成本时应对为各益部门服务的共用工程的投资和固定资产进行分摊。共用固定资产的分摊,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摊计算。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防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死库容+兴利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1、首先要划分库容。确定防洪库容的防洪高水位是遇到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时,水库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系指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库容(即根据水库设计书水文水利计算中的预留防洪库容),不要误将调洪库容当作防洪库容,调洪库容系指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库容,调洪库容系保坝安全所需要的库容,我省大部分水库工程原设计以兴利为主,较少承担下游防洪任务,至于滞洪或对一般常遇洪水调度上为配合下游临时错峰拦洪,均在调洪库容范围,调洪库容不参加防洪库容分摊,应列为由兴利部门分摊的公用工程。

  2、水库工程若以防洪、兴利为主,且防洪高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按库容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时,应先将防洪和兴利共用库容,即重复库容分摊给防洪和兴利后,再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参见附图,略),其算式如下:

  V重防=(V纯防/V纯防+V纯兴)×V重

  V重兴=(V纯兴/V纯防+V纯兴)×V重

  式中:V重=V重防+V重兴

  即将重复库容按V纯防、V纯兴各占两者之和的比例分别求出。

  防洪分摊的投资系数 1=(V纯防+V重防)/V总

  兴利分摊的投资系数 2=1-(V纯防+V重防)/V总

  水库工程以兴利为主,兼顾防洪时,若防洪高水位处在正常蓄水位以上时,防洪库容采用纯防洪容参加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分摊。

  防洪应分摊的投资系数 1=V纯防/V总

  兴利分摊的投资系数 2=1-(V纯防/V总)

  若防洪高水位在正常蓄水位以下时,防洪不再分摊投资和固定资产。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指兴利分摊的投资和固定资产由各兴利项目分摊,计算方法有多种。我省较多选用按各受益部门利用枢纽工程的多年平均供水量比例分摊计算,对于工业供水应采用不同于农业保证率,一般工业供水保证率采用97%的设计典型年供水量占兴利库容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其算式如下:

  已完成水利投资和固定资产K水利=K基建-K专项

  兴利(供水)投资K兴=(K水利+K预计) 2

  工、农业用水投资分摊

  ①水量比例法分摊K农=K兴。[W农/(W农+W工)]

  K工=K兴。[W工/(W农+W工)]

  ②库容比例法分摊

  K工=K兴。[W工P=97%/(V兴+V死)]

  K工=K兴。{1-[W工P=97%/(V兴+V死)]}

  式中K水利——已完成水利投资;

  K基建——已完成基建投资;

  K专项——已完成专项投资;

  K小计——已列入计划的近期除险加固,技改更新等水利投资;

  K兴——兴利投资;

  K农——农用水分摊投资;

  K工——工业用水分摊投资;

  W农——多年平均农业用水量;

  W工——多年平均工业用水量;

  W工P=97%——设计保证率P=97%典型年工业用水量。

  (二)为排涝、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供水工时(或供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投资(或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供水生产人员工资/(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其他生产经营人员人员工资/(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第十三条 为便于归集供水生产负担的各项期间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供水、防洪、排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等明细项目。

  为组织供水生产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代收水费手续费、按规定列支的水费坏帐损失、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发生的支出,应分别直接计入有关期间费用。

  第十四条 按成本核算规定,对已建成水利工程供水应根据年实际供水量核算当年单方水成本;预测成本费用的变化,可按下列方法计算供水量:年供水量是影响单方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受经济环境、水文情势和工程设施条件等变化的影响,使得年际间供水量变幅不致,为使年供水量尽量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内包涵丰、平、枯年份的年供水量平均值;凡实行计划用水的,应按计划供水量计;对于已达到工程设计供水能力的,应按设计年供水量为计算值、若年用水量未达到工程的设计年供水量的,应按实际年供水量为计算值。

  供水量一般可按水利工程向受益单位输、供水出水口的供水量或按用户在工程取水口的计量点确定。

  第十五条 供水成本计算,须注意确定供水计量点,计量点不同,所包括的生产费用不同,输水损失不同,供水量也不一样,因此,成本、费用计算应与供水计量点相对应,一般可按水利工程向受益单位输、供水出口计量点以上的成本、费用和供水量为依据。供水计量点一般规定如下:

  (1)水库、河道枢纽工程按放水洞、闸;

  (2)城镇、工业供水按专用供水工程取水口;

  (3)机电排灌站按出水池口或出水管口;

  (4)灌区按支渠进水口,成本费用中包括干、支渠为供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渠系有效利用系数,视渠道防渗性能和渠线长度有关,土壤渗透性小和渠线短的渠道,它的输水效率就高,具体数值大小要通过实测计量或调查研究决定,据有关资料统计,渠系有效利用系数一般为纾 0.5~0.7.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如下:

  供水生产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

  供水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工程保证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本(如前述水量比例法和库容比例法)。

  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某一供水对象保证率分配系数

  工业城镇供水分配系数=(A×A')/(A×A'+B×B')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B×B')/(A×A'+B×B')

  A——年工业、城镇供水量

  B——年农业供水量

  A'——工业、城镇供水保证率

  B'——农业供水保证率

  水利工程供水保证率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农业灌溉用水75%~85%,城镇综合用水95%~99%,工业用水97%~99%。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按工程环节(或级次)管理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资源之间进行分配;

  第一环节(或级次)的供水成本、费用等于上一环节(或级次)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本环节(或级次)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各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按下式计算:

  某一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某一供水对象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某一供水对象实际供水总量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排涝(包括排污)工程,其管理单位的排水成本、费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实施细则》的说明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我厅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初拟了《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供水成本细则》),现就《供水成本细则》(送审稿)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供水成本细则》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和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86]63号和粤府[1993]10号),我厅相应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办法》(粤水电管字[1986]075号和粤水电管字[1991]115号文),作为核定供水价格的前提、基础和核心工作。但是,实施多年来,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水利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显示出国务院94号文及粤府10号文件中有关水费标准核定及其他方面有许多地方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尤其供水成本测算原则不够规范,需作修改。

  我厅按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的要求,制订《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实施细则》非常必要的,而且必须抓紧供水价格逐步以完成成本核算,规范全省各市、县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工作,以保证水价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正常的、规范化的轨道。

  二、依据

  本《供水成本细则》在原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作为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的重要依据。

  三、起草经过

  为了进一步深化水费改革,贯彻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核算工作,现报送的《供水成本办法》在第一稿完成后,我厅于1998年8月组织供水成本调查,并形成测算报告,同时完成了《供水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粤水管[1998]131号文发至各市水利局征求意见,按各市所提意见作了第一次修改,1999年6月将修改稿送省物价局征求意见(粤水管[1999]129号),并提交全省工管会议征求意见,然后,按省物价局等部门的意见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形成了初稿,2000年2月我厅召集湛江、茂名等16个市水利局和高州、鹤地等大型工程管理局的计财和工程管理方面的负责人及专家,并邀请了省物价局重工处的有关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再一次对初稿征求意见,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再次修改,最后,完成了报送省物价局审核的《供水成本细则》(送审稿)。

  四、关于两家联合发文的说明

  按照《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且供水价格的构成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利润,可见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供水价格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对于《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我厅认为应以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在厅联合发文为宜,并已征得省物价局支持,曾以粤价函[1999]381号文回复我厅,同意与我厅联合发布,我厅相信经两家联合发布的《供水成本细则》,为今后双方核定供水价格工作奠定基础,有力地推动《供水成本细则》的实施,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今后制定一个全省规范的水价管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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