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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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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二○○○年八月十八日        粤价[2000]19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省内其它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532号)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中,不开征房地产抵押登记费。
    二、当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时,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三、房屋、国有资产的评估收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四、企业在进行抵押贷款过程中需要中介、事业单位提供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评估、公证、签证等服务,均遵循自愿选择原则。
    五、“三改”企业在进行抵押贷款过程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地产评估)、验资、咨询等服务按现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企业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搭车”收费。要将本通知向企业广为宣传,并在办理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上予以公布,以便广大群众监督。
    七、各地物价检查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内对本地区企业抵押贷款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均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并将检查的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减负机构要组织力量负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
    附件:

有关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部分收费文件目录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文号

权属调查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地籍测绘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合同鉴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

土地评估费

广东省物价局、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5]182号

房屋评估费

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5]362号

国有资产评估费

广东省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费(2)字[1993]300号

公证费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150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二○○○年一月一日     计价格[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经贸委(计经委),各人民银行分行:
    目前,企业抵押贷款中存在着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及收费标准高的问题,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各项收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
    二、整顿行政性收费,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实行适当减收。
    (一)企业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70%计收。
    具体减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四)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鉴证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合同鉴证并收费。合同鉴证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一)评估、公证收费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土地评估收费,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减半收费的规定。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除已对抵押评估规定减半收费的外,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70%计收。
房屋、国有资产抵押评估收费的具体减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璺有关部门确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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