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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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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的通知
二○○○年八月十一日     粤质技监[2000]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工业委、工发局)、物价局、有关检验单位、加油站:
    为配合我省加油站清理整顿工作,打击加油站质量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我省对广东省成品油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监督检验产品
    本次定期监督检验产品为90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和0号轻柴油。
    二、定期监督检验对象
    本次定期监督检验对象灰广东省境内销售上述成品油的加油站。
    三、检查单位及其分工
    (一)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广州地区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检验;
    (二)深圳市计量质量测试研究院负责深圳地区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检验;
    (三)广东省(惠州)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无铅汽油产品质量检验,以及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的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检验。
    四、抽样单位及要求
    抽样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工业委、工发局)负责,有关检验单位配合抽样,负责抽样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本通知、单位工作证到加油站抽样。
    每个加油站每次抽样不超过二个品种,抽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检验细则的规定。抽样后的样品,除已取耗部分,一律退还加油站,不得随意处理。
    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进行抽样,并认真填写好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单留被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和抽样单位和抽样单位各一份。
    五、抽样和检验时间
    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开始抽样。9月1日前完成,并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单位接到样品后即开始检验,全部检验工作在10月20日前完成,并将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工业委、工发局)、被抽查加油站,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附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的结果通知单一同送达被抽查的加油站。当地有关单位要协助加油站做好其检验结果的确认工作。
    10月30日前各检验单位要按要求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检验结果及相关分析材料。
    汽油、柴油属于定期检验项目,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的其他检验,免收检验费。
    六、其他
    (一)本次定期监督检验,每家加油站抽取样品一至二批次成品油。具体是:(1)加油枪少于4支(含4支)的加油站(小型),只抽取一批次0号轻柴油;(2)加油枪5支(含5支)至8到(含8支)的加油站(中型),只抽一批次无铅汽油;(3)加油枪9支(含9支)以上的加油站(大型),抽取一批次无铅汽油和一批次0号轻柴油。
    (二)检验费用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向被抽查加油站收取,每批次无铅汽油检验费1410元;每批次0号轻柴油检验费460元。
    (三)当地经委(工业委、工发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做好产品不合格加油站的整改工作。同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做好产品不合格加油站的质量跟踪抽查,对本次定期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本次定期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明年对加油站年审的材料。
    附件:
    1、2000年车用无铅汽油产品质量广东省定期检验细则
    2、2000年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广东省定期检验细则
    3、抽样单(略)
    附件1:

2000年车用无铅汽油产品质量广东省定期检验细则

    一、检验产品
    90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
    二、检验依据
    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容量
    直接从加油站的加油机出口处取样。每个样品取样量3-4升,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带塞玻璃瓶内(不得采用橡胶塞),并当场加贴封条(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须在封条上签章);样品瓶上须用标签注明加油站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抽样日期。所提取的两瓶样品,一瓶封存在被抽样单位,另一瓶送检验单位。
    四、检验项目
    1.辛烷值(研究法);2.铅含量;3.镏程;4.实际胶质;5.机械杂质及水分;6.硫醇。
    五、判定原则
    在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附件2:

2000年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广东省定期检验细则

    一、检验产品
    0号轻柴油。
    二、检验依据
    GB 252-94《轻柴油》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容量
    直接从加油站的加油机出口处取样。每个样品取样量2升,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磨石带塞玻璃瓶内(不得采用橡胶塞),并当场加贴封条(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须在封条上签章);样品瓶上须用标签注明加油站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抽样日期。所抽取的两瓶样品,一瓶封存在被抽样单位,,另一瓶送检验单位。
    四、检验项目
    1.水分及机械杂质;2.实际胶质;3.闪点;4.凝点。
    五、判定原则
    在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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