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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广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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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广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年九月一日        粤价[2000]21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纠风办、农委(农办、农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中办发[1998]18号、中发[200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涉农收费公示的目标与要求
    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涉农收费行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具体要求:
    1、凡在本省乡镇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开明示。
    2、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
    3、涉农收费公示主要采用公示牌(栏)形式。(1)乡镇公示牌。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设立收费公示牌,集中公布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费单位公示牌。乡镇级各有关涉农收费单位,如卫生院、城建、民政、国土、计生、工商、公安、粮食、供水、电力、电信、邮政、劳动等单位及中小学校,均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设立该单位收费公示牌。(3)村公示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向农民收取的所有收费(如电、水)项目与标准。卫生院(医院)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可采取价目表的形式。此外,各地还可通过报纸、有线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4、涉农收费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统一规定。公示牌不宜太小,其面积应大于一平方米(含一平方米)。公示牌要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5、涉农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在涉农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变更调整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收费公示牌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认真开展涉农收费的清理整顿
涉农收费公示政策性强,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现行涉农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或纠正。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包括取消、纠正的项目、内容和金额)以市为单位,于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物价局。
    三、建立涉农收费公示的有关配套制度
涉农收费公示是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加强力量,强化乡镇物价管理。乡镇物价管理是农村价格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县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县级物价部门要把加强乡镇物价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各乡镇或中心镇设立物价监督管理站(所),作为县物价局的派出机构。
    2、建立涉农收费监督员制度。各县、市物价局要在所属各乡镇及其行政村建立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在行政村选择(村委提名或村民推举)一名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作为涉农收费监督员,并明确其职责。各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对农民负担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监督员的监督水平。
    3、完善涉农收费的投诉举报制度。各地要健全涉农收费的投诉(信访、举报)机构,并应有专人负责;对农民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和答复。
    四、实施步骤
    各级纠风办和农业、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涉农收费公示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涉农收费的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7月下旬到9月30日。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完成涉农收费的清理,为涉农收费的公示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全省涉农收费公示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完成涉农收费的公示。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涉农收费公示后,各级物价局、纠风办和农业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进行表彰。检查验收应在2001年3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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