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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流动市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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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年十月十二日      粤价[2000]245号

各市物价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电信部门陆续开展了流动市话业务,为加强流动市话资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资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电信部门经营流动市话资费标准如下:

  一、月服务费:每月每户20元。

  二、通话费:实行主叫单向收费。呼叫固定电话按本地固定电话相应通话费标准收取;呼叫同一本地网内移动电话、无线寻呼台及其他电信增值业务(电话拨号上网除外),按本地固定电话的通话费标准收取;如有特殊需提高标准的,在每分钟通话费最高不超过0.20元的幅度内,由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核定。

  三、初装费及其他收费,按固定电话初装费及其他相应收费标准收取。

  以上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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