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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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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二○○○年八月三日     粤价[2000]18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47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二○○○年五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0]547号

教育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2000]5号)的规定,现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和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2元。
    二、执收单位收取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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