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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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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深价[2000]146号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为:
    (一)、集中培训(注:驾驶操作训练课时按市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小汽车40小时、大货车47.5小时计):
    1、 初学培训。空调小车3200元/人、普通小车2600元/人、大货车3100元/人、摩托车(含三轮)500元/人;
    2、 增驾培训:小车增驾大货车1100元/人、小车增驾大客车1650元/人、大货车增加大客车1350元/人。
    (二)、计时培训(含散学学员)为:空调小车85元/小时、普通小车70元/小时、大货车75元/小时。
    二、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可在上述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 集中培训收费含长途路考费用和一次长途路考的吃住费用,不包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120元/人(摩托车类80元)。学员第一次考试不合格,需参加补考的,长途路考发生的吃住费用由学员负担。
    四、 以上规定从2000年10月20日起执行,请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接本通知后10日内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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