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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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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深物价[1998]114号

各物价分(区)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粤教计[1997]5号、6号、7号、9号及[1998]5号等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规定,经过对全市二十多所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调整,同时参考了毗邻地区中小学校收费现状,并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秋季开始,对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应收费项目
    1、 学费或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只缴杂费,小学从每生每学期100元调至155元,初中从每生每学期120元调至21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职业高中)缴交学费,从每生每学期325元调至480元。
    被评为省、市一级(重点)的学校,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80元,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250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均为560元。
    2、 实习实验费:职业中学实习、实验课多,实习实验费用支出大,对职业高中的学生增收“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为一般专业:国家级职中每生每学期300元,省级职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其他职中每生每学期200元;消耗高专业:国家级职中每生每学期500元,省级职中每生每学期400元,其他职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注:(1)、“消耗高专业”为:机床切削加工、车削加工、铣削加工、磨削加工、镗削加工、制齿加工、电切削、钳加工、工具钳加工、焊接、冷作、工业化学分析、汽车装调、汽车焊接、数控机床切削加工、机床设备维修、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重型汽车司机、重型汽车维修、室内装饰、工艺雕塑、实用美术、摩托车制造、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筑路机械加强及应用、烹饪、糕点、船体制造、铆焊接、焊接技术、饭合加工、服装设计与制作、电工电子、家电维修、平版制版、平版印刷、装璜印刷制版、装璜印刷工艺、包装装璜设计、无线电通讯设备。
    (2)、“一般专业”的专业范围,指除“消耗高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3、 住宿费:住宿费是有住宿条件的学校向需住宿的学生收取的一项费用,住宿费只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深物价[1996]63号和深物价[1997]1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0元。
    4、 借读费:借读费是借读生除按规定缴交正常项目的费用以外,适当加收的一项费用。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借读生是指没有本市户籍户口和蓝印户口,并经市、区教育部门批准,照顾就读的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夫妻均为驻守海岛、连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在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 革命烈士的子女,委托他人照顾的;
    (3) 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他人代照顾的子女;
    (4) 城镇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及少年。
    上述前三种情况的借读生和“蓝印户口”的学生不收借读费;其他持“暂住户口”的借读生必须加收借读费。借读费的收费标准为:高中(含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5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 代收费项目
    根据省的规定,代收代管费项目为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体检费、手册证书费和厨工费五项,没有发生的项目不得向学生收费。代收代管费按照“学期初预收,学期末结算,按实计收,多退少补,定期公布”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厨工费只向搭膳的学生收取,按每个学期五个月计,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75元,停膳按月退回。
    三、 择校费
    按省有关规定,市中考招生部门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招收少量的择校生。择校生除缴交正常项目的费用外,应增收择校费。择校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深物价[1996]6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省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10000元,市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常年8000元。择校费由负责招生录取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取,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其他“临时性费用”
    按省有关规定,学生生活、文娱活动等方面的临时性费用,可临时一次性按实际发生数向学生收取,并记入《学生收费登记手册》。
    校服费:校服制作要做到民主协商,合理收费,保证质量,式样新颖大方。学校要做好市场调查,货比三家,提供选择方案,通过校长、财务、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五方协商,民主决定;学校可组织厂家工样展示,供求见面,公平竞争;要有厂校签约,学校代收,厂方开发票,学校不谋利,不准收回扣。有条件的区,应试行统一代办校服。
    补课和兴趣班培训费:假(节)日举办补课班(限高中)、兴趣班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应以自愿为原则。收费标准:补课费每生每课时不超2元,兴趣班培训费每生每课时不超过5元。周一至周五不得举办收费的补课班、兴趣班;在每个双休日,每生参加兴趣班的时间限定在半天为宜。
    学校不得自行代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或推销商品。确需学校代收的费用,应报经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并由委托单位出具正式收据,不得列入学校收费通知,不得使用学校收据。
    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对收取的各项费用,要严格按照我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收费应逐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各区、镇、村人民政府和学校,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责任制,落实“两证一簿”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收费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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