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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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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
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粤价[1998]25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自1998年10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部门所属中介服务机构为“三改”企业办理登记代理、咨询服务,减半收费(有规定收费幅度的,按最低限幅减半收费,下同)。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三改”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免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三、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各地应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减免培训费补助。
    四、下岗职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部门减半收取考试费。
    五、在企业“三改”过程中,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地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相关建设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咨询服务等,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见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三改”企业职工办理人才交流手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应分别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1992]价费字253号)和原省劳动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关于申请开办劳务介绍机构及其收取服务费问题的规定》(粤劳服[1989]69号)规定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为下岗职工办理人才流动手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七、“三改”企业由省、市、县(区)经委、贸易委(商委)等企业主管部门提供名单,有关部门依据名单,按照规定对有关收费进行减免。下岗职工凭原单位证明和劳动部门证明减免有关费用。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对“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具体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经委、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减免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关于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计价费[1998]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枯(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一10m元降为400―500元。
    (三)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四)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五)法院向破产企业收取诉讼费的减免政策另行下达。
    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推派钱物。
    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兔交。具体减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 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四、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兔有关费用。
    (一)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应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三)各级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
    目前,社会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收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对“三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文件目录

项目名称文件名称文号
1. 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地产评估)省物价局、省国资局《转发国家物价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
省物价局、省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
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
2. 验资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6)粤财外字第7号
3.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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