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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粮收购期间开展粮价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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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夏粮收购期间开展粮价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粤价电[1998]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夏粮收购期间开展粮价检查的通知》(计电[98]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粮价检查由省物价局负责领导及具体组织实施。省局成立粮价检查办公室,设在物价检查所。粮价检查办公室主任:林林,副主任:庞真才,成员:黄越明、蔡一帆、黄文柳,联系人:黄诚宽、黄向红,联系电话:(020)87613280、87613266,传真电话:(020)87759886。
    二、检查时间、时限、范围。
    时间:从7月10日起至10月底止;时限: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价[1998]38号)文下发之日起;范围:1、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定购粮、余粮;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未有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企业销售的原粮和加工的成品粮(大米)。
    三、检查方法。主要以本级检查为主,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安排本市及所辖市、县(区)的检查工作。省物价局将派检查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督查,并对一些重大问题直接检查处理。
    四、检查重点。
    (一)收购环节。 1、各市政府有否按省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指导目标价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定购粮收购价和余粮收购保护价,有否向农民公布。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收购定购粮和余粮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定购粮收购价和余粮收购保护价,有无压级压价;在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有无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他任何税、费。
    (二)销售环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所属未独立核算的粮食加工、批发企业在销售时有否严格执行粮食顺价作价、不得亏本销售的规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及积极主动与工商、技术监督、新闻电台等部门联系,争取各方重视和支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切实做好粮价检查的各项工作。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成立粮价检查办公室,指定负责人,并在7月15日前将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区号抄报省粮价检查办公室。
    (二)为快速、准确掌握各地检查情况,请各市在接本通知后到9月15日期间内,于每周星期五上午前,将检查情况汇总电传来我局粮价检查办公室。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夏粮收购期间开展粮价检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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