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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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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成人
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物价[1998]117号

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为保证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维护办学者和求学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办学单位以营利为目的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我市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成人教育培训办班的学时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另外,属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学时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的规定执行。
    二、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机构(即自考辅导培训班)的收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1997]291号)精神,市直助学机构的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审批。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其中,学费按规定的学时收费单价(见附表)和实际学时数计收。学费包括:教学场地租用费、水电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师资费、管理费、实习实验费。住宿费只向住宿生收取,教材资料、生活用品由学员自己选购,办学单位不得强迫学员统一购买。
    三、 各类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应到市物价局(宝安、龙岗到所属辖区物价局)办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分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实行两年换证一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办学单位得得收费,否则,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表:

办学项目 每学时收费(元)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文化类课程(含自考辅导) 1.50-2.00 2.00-2.60
专业技术类 商业、电类、建筑、新闻、出版、秘书、经济、财会、法律、公安、旅游业、电子、电脑、食品、技术、工艺服装、管理工程、计划统计、财会、财政金融 2.00-2.60 2.60-3.30
文艺体育卫生类 文学、美术、书法、戏剧、音乐、舞蹈、体育、医药卫生 4.00-5.00 5.00-6.00

    说明:
    (1) 上述收费标准,对于公办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公办普通学校兼办成人教育、或有自备基地,办学规模较大的办学单位,应按下限或接近下限标准收费。
    被评估为省、市一级办学机构,其收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2) 每门课程可另收取报名费10元,如需增加讲义或资料的,可按成本合理收回资料费。
    (3) 技术性较强且需上机实习或借助设备进行教学的学校,按上机或借助设备的实际学时,每学时可收设备折旧费5-8元。
    (4)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收费,办学单位应拟收支细表向教育和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5) 每班人数不得超过50人。
    (6) 凡违反本收费标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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