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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及进一步做好灾后重建期间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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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
粮食收购及进一步做好灾后重建期间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粤价[1998]25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计粮办[1998]16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洪抢险及灾后重建期间粮食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计粮办[1998]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计粮办[1998]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计委(计经)委:
    今年新粮上市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政策”和加快自身改革,加强了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保证了夏粮收购工作的有序进行,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是有些地区还没有真正做到敞开收购,对粮食收购压级压价,粮食收购市场也没有完全管住,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为了继续做好夏粮收购和即将上市的秋粮收购工作,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保护农民积极性和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观就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做到“四个不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根据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粮价回升的情况,及时调高议购粮收购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收购工作中,要真正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严格做到 “四个不准”: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停收;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对质量差的粮食,可以按规定知水、扣杂,拉开质量差价,但不得拒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数农业税外,一律不准代知、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他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一律不准在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及种子款。
    二、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铡》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并把这项工作作为粮食收购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切实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各地区和各执法部门对违反《粮食收购条例》规定、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严格按照《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台,精心做好秋粮收购准备工作。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支持粮
    食收购工作。具体要求是:(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参照1997年的价格水平,尽早安排秋粮收购价格,并及时向农民公布。(二)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解决粮食仓容紧张和烘干设施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采取腾仓并库、租借社会库和修建简易仓储设施等多种办法,扩大仓储能力,保证秋粮收得进、储得下。(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努力为农民提供烘干、晾晒等服务,粮食烘干能力不足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社会烘干能力,并鼓励农民进行庭院降水,收购时要实行优质优价。
    四、确保粮食安全度汛,积极做好灾后仓储设施的修复工作。今年夏季以来,长江和嫩江、松花江流域遭受了历史罕见的洪水灾害,有些粮食仓储设施受损较为严重,高水分粮和病粮增加,给安全储粮带来较大困难,对此有关地方要引起高度重视。目前,这些地区的汛期还没有结束,各地要继续做好防汛和抗灾保粮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度汛。同时,要多渠道落实资金,尽快修复被毁、被损的粮食仓储设施,保证秋粮收购不受影响。对被水淹、被雨淋的粮食,要及时烘干、晾晒。对病粮要单独存放。各地要及时消除安全保粮的各种隐患,千方百计减轻洪涝灾害对粮食收购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今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须利进行。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洪抢险及灾后重建期间粮食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计粮办[1998]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近两个月来,全国上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洪抢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万众一心,奋力拼搏,使抗洪抢险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各地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为保证灾区粮食供应和库存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南北方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确保这场斗争取得最后胜利,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各地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粮食供应工作,保持市场稳定。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计划部门和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密切注意粮食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控措施,做到一旦粮食市场出现波动,能够及时投放,迅速平抑。
    二、各地粮食部门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指导,精心组织好粮食供应。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坚决实行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掌握粮源,并按照顺价销售原则进行销售。国有粮食零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安排适销对路的粮食品种,坚持向市场敞开供应,不得脱销断档,尤其要保证抗洪部队、灾区居民的粮食供应。所有粮食企业都要确保供应粮食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
    三、要加大对粮食流通的监管力度,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地计划、粮食和物价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在抗洪抢险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以保证灾区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各地计划、粮食、物价部门要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粮食供应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供应政策,让人民群众放心。请农业发展银行认真做好资金调度,保证调粮资金及时到位。
    请各地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洪抢险和有关粮食工作的部署,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切实抓紧粮食供应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和城乡居民生活需要,稳定粮食市场,共同夺取抗洪抢险斗争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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