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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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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
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粤价[1998]19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1181号)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计价费[1998]1181号文精神,在1998年9月1日前做好对境内外(包括港、澳、台)患者的医疗收费并轨工作,统一执行现行的对国内患者的医疗收费标准。以往有关港、澳、台及境外患者医疗收费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撤消各地专为港、澳、台及境外患者设立的诊室及病房。此部分诊室及病房符合特需服务条件的,由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用于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符合条件的用于提供普通医疗服务,按普通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应严格审批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各医疗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实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只能控制在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内,不能借特需医疗服务名义,任意提高医疗收费标准。
    为保障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当前尤其要防止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凡特需医疗服务使用普通医疗服务设备的,其治疗、检查费按普通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优先,影响其他群众正常看病就医。
    四、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卫生部门应将此项并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于9月15日前将当地并轨工作执行情况汇总后一式二份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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