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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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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计价管〔1998〕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去年以来,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原国家计委和各地省级物价部门陆续审定公布了中央和省级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药价管理开始步入正轨。但是,据了解,仍有一些经营企业没有按照《办法》的规定按实际进价加差率顺加作价,实行倒扣作价、多给折扣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的实际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高于国家规定的最大差率。对一些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出厂价的政府定价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未按实际进价实行顺加作价,也未相应降低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而从中牟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办法》制定药品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在生产企业低于政府规定的出厂价销售时,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实际进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制定批发、零售价格。
    二、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按药品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的公式为:实际含税批发价格=实际含税出厂价格×(1+进销差率);实际零售价格=实际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不得以批发价倒扣作价。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实行药品批量作价。由于购货方信誉好、购买数量多,可暂给予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购货方折扣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折扣前价格、折扣后价格和折扣率。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规定差率和销货方给予的折扣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
    四、为了建立动态的药品价格调整机制,及时降低药品虚高定价,请各地接通知后立即对政府定价药品进行调查。调查范围为1997年以来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和国家已公布的达到GMP标准、实行单独定价的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要调查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进口药品口岸价格,并选择省内3-4家主要批发企业、省会城市所在地的3-4家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调查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进价和批发、零售价格。调查的实际价格要附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经营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进货发票复印件,并填报调查表(见附表),于5月20日前报我委(价格管理司),同时,要在此基础上按药品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的规定予以整顿。各地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调整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意见。
    五、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未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超过政府定价销售药品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附表:

国家计委已公布价格的中管药品价格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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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品名 剂型 规格 实际出厂价(进口药品口岸价) 规定出厂价(进口药品口岸价) 出厂价格折扣率% 批发企业实际进价 规定批发价 批发价格折扣率% 医疗单位实际进价 规定零售价 实际批零差率%